2006年4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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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一规划局不执行生效判决
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履行
通讯员 何诗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宁波某县规划局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败诉,被法院判决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但规定期限过后,规划局却按兵不动。规划局因此被此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。日前,该案的执行法院宁波海曙法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,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。
    2002年8月22日,宁波某县规划局对郑某所住楼房西首的一地块设置规划条件:该地块可建层数不大于2层的建筑。同月,阮某等6人经拍卖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,规划局许可阮某等人在该地建二层楼房6幢。但阮某等人却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,6幢楼房均从批准的2层扩大到3层。新房结顶时,郑某等以新建房屋影响通风、采光等为由向规划局投诉。规划局确认阮某等6人建房存在违法建设行为,并在2004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阮某等6人处以工程造价8%的罚款。
  对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郑某认为,阮某等人不仅构成违法建设行为,而且侵犯了其相邻权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。该案由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海曙法院异地审理。海曙法院一审认定,阮某等6人的建房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,也因此引发了相邻纠纷,规划局在处罚决定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,罚款计算依据不足,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问题,故依法判决撤销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责令该局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,维持了原判。
  终审判决生效后,规划局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郑某于是向海曙法院申请执行。记者从法院了解到,对强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,《行政诉讼法》以及最高法院“关于执行《行政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”都作了明确规定。据介绍,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、裁定的,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(一)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,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;(二)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,从期满之日起,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;(三)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、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,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;(四)拒不履行判决、裁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  记者从海曙法院获悉,该院已向该规划局、规划局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规划部门发出司法建议,督促某县规划局自觉履行生效判决。该院还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。